簽訂合同傳真件是否有效
一、簽訂合同傳真件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由此可知,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以及口頭或其他形式。其中,數據電文是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資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業示範法》對數據電文的規定是“包括但不限於”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可見,傳真是數據電文的一種形式,也就是書面合同訂立的一種形式。
用傳真方式簽訂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該傳真件的真實性和內容的合法性,只要能證明實施傳真件是合同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就是有效的。
二、簽訂傳真合同要注意什麼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同時該法第四百九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生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建議事前要求對方先簽定確認書,同時,就其註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後, 可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再互相傳真簽字蓋章的合同,注意儘量持有合同原始文字。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生效”的做法有風險,要慎重而行。
發傳真是一種比較快捷、方便的方式,可以快速的傳遞一些檔案材料。有的時候,對於相距比較遠的合同當事人,往往也會採用傳真的方式來簽訂合同,這被稱之爲傳真合同。也有不少人質疑這類合同的效力,但其實《民法典》中也是允許透過這樣的形式來訂立合同的,至於是否有效,還需要結合合同的內容加以判斷,不能因爲簽訂合同的形式,直接認爲該合同有效還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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