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傳真合同的隱患是什麼
一、傳真合同的隱患是什麼
1、對傳真屬於原件還是複印件爭論不一。一部分人認爲傳真件屬於複印件,其無法真實再現原件經過修補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屬於複印件。 另一部分人則認爲,當事人之間透過傳真對書面合同的條款進行確認,與在同一張合同紙張上簽字確認並無實質區別。因此,用傳真訂立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則沒有問題;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就傳真件到底是原件還是複印件就難以確定,影響審判結果。
2、傳真件缺乏證據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纔有證據效力。因此,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常考慮諸多因素:
a、傳真件是否是傳真方所發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傳真;
b、當事人之間傳真往來過程是怎樣的;
c、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是透過什麼方式商談的;
d、是否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用於補強合同傳真件證據。一個案件中若只有傳真件而沒有其他佐證予以證明且對方又予以否認的,則該傳真件不能作爲證據使用。
二、訂立傳真合同需注意哪些事項
1、以傳真簽訂合同後,雙方應當透過信函郵寄合同給對方並分別簽署非傳真的書面合同。
2、收集、保留其他能夠證明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了合同的證據,如有關信函、電話錄音、電子郵件、有關的憑證(如電話的記錄單)等。
3、傳真件上一定要有對方的號碼顯示。
4、雙方最好能夠及時就傳真內容補籤書面確認書。
傳真合同也就是透過傳真的方式訂立合同,此時合同的當事人並不需要當面簽字或者蓋章,一切都是透過傳真的方式實現的。雖然透過傳真方式訂立合同,能夠減少交易過程的費用與時間,但也不能忽視傳真合同固有的一些隱患。尤其是在產生糾紛的時候,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比較缺乏,這對合同糾紛的解決可能造成不便。因此,出於對當事人利益的保障,建議儘量不好籤訂傳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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