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不是當然無效的,需要經過相對人的追認或拒絕追認,才能最終確定是有效還是無效。那麼效力待定合同都有哪些呢?都需要經過哪些相對人的追認纔會有效呢?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一般是合同當事人缺乏訂約的能力和訂約權,因此效力是否發生尚未確定,必須經過有權人的追認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間內或者經催告不予追認,則合同不生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無權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處分財產的人,應該對財產具有處分權,原則上,任何人都不能處分屬於他人的財產。但是,如果處分了,這樣的合同效力如何呢?《民法典》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以上三種是常見的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我們知道效力待定合同之所以不能及時生效,是因爲行爲人在能力或權利上存在一定的瑕疵,需要有權利的人踢他們追認。同時,這樣也是爲了保護相對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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