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追認是怎樣的,哪些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根據是否生效,分爲了有效合同、無效合同,而這其中還包括了一種比較特殊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這種合同一般要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那麼效力待定合同該如何追認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爲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
一、合同效力待定追認是怎樣的
1、行爲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爲效力待定行爲的本質就是行爲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爲,若行爲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2、本人必須具備行爲能力對效力待定行爲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爲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爲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爲時,也必須具備行爲能力。
3、被追認的行爲必須具備合法性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爲必須是合法行爲,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爲可以追認的話,無異於允許行爲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爲,而後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於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並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牴觸。但是,對於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爲、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爲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爲,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二、哪些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效力待定合同可分爲三類: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定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以上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爲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針對不同類型的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規定的追認情況是不太一樣的,詳細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只要是權利人追認了效力待定合同,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51條的規定,都應認定合同有效,否則就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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