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五種情形分別是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因此,無行爲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二、限制行爲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爲,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爲行爲被列爲無效民事行爲,民法典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爲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爲效力待定合同。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爲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關於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確將其規定爲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爲可能由於行爲完成後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後果。
無權代理應區別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行爲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爲,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代理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代理的構成關鍵在於區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於狹義無權代理行爲,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民法典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爲是否發生效力,取決於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種特殊效力的合同,這種合同雖然成立,但是需要他人行使追認權後才能夠使合同生效或者歸於無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於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於有效合同,也不同於無效合同,也有別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在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後,其效力確定地溯及於行爲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後,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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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處理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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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交了不想買了能退嗎?
律師解析:定金是否可以退視情況而定。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爲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爲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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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律師解析:合同成立的條件有:1、存在訂立合同的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2、當事人達成合意;3、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生效的條件有:1、合同依法成立;2、依法辦理批准、備案等手續;3、滿足當事人約定的生效條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