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四種情況是什麼?
一、效力待定合同四種情況是什麼?
效力待定合同四種情況是:
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中分爲無行爲能力人的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二是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種情形: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爲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限範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三是無權處分行爲。
二、效力待定合同怎樣纔能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當法定代理人追認、本人追認或者有處分權人追認後方才生效,否則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於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中將其歸類到無效合同的範疇。
所以《合同法》在制訂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如經相關權利的追認便具備了合同有效的條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問題,從而認定其爲有效。這樣既不損害國家、社會及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當事人或相關權利人的意願,應當該是符合客觀事實要求的,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關於合同的效力方面的問題是有效力待定的情況的,所以很多的人員他們並不瞭解什麼情況,就是屬於效力待定,如果當事人沒有權利進行處分的話,是否是需要進行追認的,這種情況就是屬於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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