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履行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
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一般情況下,它是不能永久存續、終將終止的,即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合同關係客觀上不復存在。而對於合同終止履行的情形,其實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確的規定。那究竟終止履行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終止履行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在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被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終止後該如何履行
合同終止,是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於消滅。合同的擔保,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負債字據爲合同權利義務的證明。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債權人應將負債字據返還給債務人。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應向債權人出具債務消滅的字據,此字據應由公證機構等認證。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例如,離職的受僱人仍應爲廠家或其僱主保守營業祕密;房屋的出租人在租賃合同終止後仍應允許承租人在適當位置張貼移居啓事等。當事人違反上述合同終止後的義務,應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合同的變更不同。後者是合同關係中的內容要素的變化,廣義的合同變更還包括合同主體的變化,但無論何者,合同關係依然存在。而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則是消滅既存的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與合同效力的停止也不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債務人基於抗辯權的行使,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以停止債權的行使。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阻止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因而它以請求權的存在爲前提。也就是說,此時的合同關係並未消滅,只不過效力暫時停止而已,這顯然與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有別。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三類:一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例如免除及合意解除等;二是基於合同目的消滅,例如不能履行、清償及混同等;三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例如我國解放初期以法律規定的方式廢除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按照本書的體例分工,本章僅討論清償、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
當事人任意解除委託合同。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是當事人爲達到其利益要求而達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實現,有賴於債務的履行。債務按照合同約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債權得到滿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債務歸於消滅,產生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後果。
當您遇到對方擅自終止合同,致使您遭受損失的情況時,您是可以追究對方法律責任的,當然,您得有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才行。若在證據收集上面不是很清楚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至於終止履行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中有相應的規定,上文也爲大家作出了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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