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合同履行的法律條款有哪些?
衆所周知,合同一經簽署當時雙方都有義務嚴格履行合同,合同終止履行也並非就是不履行那麼簡單,在我國,合同終止履行具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下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詳細講解終止合同履行的法律條款,以供大家參考。
一、《合同法》條文中對合同終止履行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合同法解釋二》中對合同終止履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綜上所述,對於終止合同履行的法律條款,在我國合同法和最高法關於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對終止合同履行做出了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雙方可以透過協商的形式解除合同並終止履行合同或者當出現法定的解除條件候當事人可以依據法律自動終止履行合同。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保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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