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失怎麼辦?
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異議登記的申請人提出的異議登記不正確,或者未在十五日內起訴而異議登記失效,或者雖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但被駁回,因此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的,原登記權利人向異議登記申請人請求賠償因異議登記而造成的損害。由此產生的糾紛即爲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賠償糾紛。
異議登記旨在對錯誤登記狀態下的事實上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救濟,是對真正權利人提供的臨時性保護手段,透過不動產登記薄上對該不動產進行特定的記載,暫時降低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以排斥第三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的信賴而受到物權保護,從而達到維護和救濟真正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異議登記並不是一種終局的對錯誤登記的救濟,它僅能臨時性地提供一種保護,與其更正登記結合形成保護事實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的制度,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異議登記具有使不動產登記薄上所記載的物權喪失正確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異議登記申請人濫用異議登記權,有可能使不動產登記薄上所記載的權利人喪失交易機會,從而造成損害。就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而言,因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自身的過錯,或者與申請人共同的過錯造成異議登記錯誤,從而給原登記權利人造成損害,原登記權利人也有權單獨向登記機構或者同時向登記機構和異議登記申請人請求賠償因異議登記而造成的損害。
異議登記一般是認爲該不動產的登記歸屬問題有爭議,向有關積垢進行申請異議登記。如果異議登記造成了原不動產的權利人有一定的損失,那麼登記人是需要對其進行相關的賠償。具體賠償方式一般來說是按照等額金錢來進行賠償。雙方之間可以針對於協商問題來進行簽署相應的賠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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