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我國的法律中都有哪些規定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有時難免會接觸一些合同方面的事情。一旦簽訂了合同就代表雙方對合同中的內容予以認可,一旦出現一方不執行的情況就要賠償相應的違約金。下面小編就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我國的法律中都有哪些規定,爲大家進行解答。
一、違約金的特點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
二、違約金的性質
違約金具有雙重性質,即同時具有懲罰性和賠償性的性質。一方面,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從這條可以看出,主張違約金時,可以損失額作爲要求增加或者減少的法定依據。由此可看出違約金主要體現爲補償性,其以補償爲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民法典11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就說明在遲延履行而又有約定違約金場合,違約金與實際履行可以並存,此時有懲罰性違約金存在的空間,但這屬於例外的情況。
三、損害賠償金的特點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要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以下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1)違約行爲;
(2)債權人受有損失;
(3)違約行爲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四、損害賠償金的性質
損害賠償金作爲一種民事責任,它的突出特點表現在補償性上,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以違約行爲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爲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於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是法律上所說的合理預見規則。
但也有少數例外情況,那就是以欺詐方式違約的情況下,欺詐違約行爲的損害賠償具有懲罰性就是例外情況。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第2款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個規定只是損害賠償的例外,並非損害賠償的一般原則。
相關的受害者可以對這類違約和相關當事人進行索賠,來擬補自己受到的損失。這類合同執行過程中的事件,相關履約雙方應明確書寫,以免發生此類現象時,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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