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的關係是怎樣的?
《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目前都已經被廢止了,取而代之的是《民法典》。合同行爲和侵權行爲都是債的發生根據,對合同行爲和侵權行爲要適用民法關於債的一般規定。
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同爲民事責任,在責任要件、免責條件、責任形式等方面具有民事責任的共同特點。
由於責任競合的不斷髮展,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已具有逐漸相互滲透和融合的趨勢。
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1、 行爲的違法性
所謂行爲的違法性,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 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3、 因果關係
侵權行爲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爲人的行爲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4、 行爲人主觀上有過借
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爲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爲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爲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根據法律對行爲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爲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爲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爲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爲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爲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範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侵權行爲和違約行爲實際上都是產生債的一種來源,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我們國家對此也是一個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的,雖然說現在都是利用《民法典》來對此進行規制的,但是在適用規則這個方面的話,也是有不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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