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可以用口頭形式約定嗎
一、定金可以用口頭形式約定嗎?
口頭定金,只要內容真實合法,就是有效的,但是可能存在舉證困難等問題,最好用書面形式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所謂定金罰則,就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於違約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見的定金形式,《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明確了違約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一)必須有違約行爲。違約行爲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爲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爲,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裏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違約行爲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違約行爲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三、特徵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着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在與他人發生約定時,不僅要簽訂合同,同時也可能會約定要交付一定的定金,定金的作用也是爲了確保雙方更好的履行雙方的義務,當發生違約情況後定金也不進行退還,定金的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決定,但是定金的上限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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