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更改名字的規定是什麼?
一、購房合同更改名字的規定是什麼?
1、預售登記前在這個階段,購房者如果想要變更買受人名稱或增加買受人的,相對來說手續並沒有很複雜。首先,購房者應先與開發商進行協商,通常情況下,開發商都是會同意更改的。
2、如果該商品房未竣工驗收,需前往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並由開發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支付相關手續費用即可。如果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則無法進行更名,但可等產權證辦理出來後再以贈予的形式更名。
購房合同在沒有辦理備案登記的情況下,共同協商後變更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備案,應撤銷備案後再重新簽訂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二、購房違約金是多少錢?
購房違約金是不能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購房違約金相比實際損失過高或過低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予以增減。而具體的數額可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爲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爲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爲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購房違約金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如果購房違約金約定的過低或者過高,可以向法院申請適當的減免或增加。違約金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按照合同條款履行義務,如果存在不履行義務的情況需要支付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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