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變更與轉讓什麼意思
所謂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其合同的權利或者義務或者合同權利以及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或者承受合同義務或者概括承受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
合同轉讓按照其轉讓的權利義務的不同,可以分爲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及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僅僅將合同轉讓理解爲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不正確的。
合同變更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僅指合同內容變更,即合同雙方協議將合同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或者補充。廣義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主體即當事人的變更(即合同轉讓)和合同內容的變更。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爲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二、合同的轉讓應注意哪些問題
(1)合同轉讓並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合同轉讓旨在使原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地從合同一方當事人轉移給第三人,因此不會從實質上更改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如果有合同內容的更改,則是合同轉讓之後的合同變更;
(2)合同的轉讓將發生合同主體的變化。這就是說,合同的轉讓通常將導致第三人代替原合同關係當事人一方而成爲合同新的一方當事人。主體的變更是合同的根本性變化,主體的變化將導致原合同關係消滅,而產生一個新的合同關係。可見,合同的轉讓並非在於保持原合同關係繼續有效,而是透過轉讓終止原合同,產生新的合同。在這一意義上,合同的轉讓區別與一般的合同的變更;
(3)合同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即原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係。合同轉讓主要是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完成的,但因爲合同的轉讓往往會涉及原合同另一方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要求義務的轉讓應當取得原合同權利人的同意,而轉讓權利應及時通知原合同義務人。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
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作爲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合同的變更可以是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也是合同的當事人進行變更,而合同的轉讓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對於此合同的全部或者是部分的權利或者是義務轉讓給第3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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