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有哪些規定
一、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定要素。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違約責任,除另有規定者外,總體上實行嚴格責任原則。依據該項原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1、主觀要件,是指作爲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論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法律責任。《民法典》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向對方承擔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2、客觀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後,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按照法定或約定全面地履行應盡的義務,也即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即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此外,《民法典》還有關於先期違約責任制度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採取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責。至於締約過失、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採取過錯責任原則。由過錯方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
二、違約行爲的表現形式
當事人違約行爲形態,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義務的違約形態。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不適當履行,是指包括不履行以外的一切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
三、違約的救濟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其構成要件下:
(1) 存在違約行爲;
(2) 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
(3) 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
2、採取補救措施: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我國民法典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其責任構成如下:
(1)違約行爲;
(2)損失;
(3)違約行爲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4)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定金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爲一定價值的財物。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對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的規定還是挺齊全的,我們在簽訂合同時要將違約責任約定清楚,哪些行爲是違約行爲,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也要約定清楚。避免產生糾紛時沒有事實依據,無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我國法律對合同的違約責任與救濟的詳細規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珠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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