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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怎麼區分

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怎麼區分
連帶責任擔保中的擔保人與主債務人爲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擔保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擔保人都無權拒絕;一般擔保的擔保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爲履行的義務
第二,連帶責任擔保中擔保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擔保中擔保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擔保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擔保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擔保中的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擔保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爲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擔保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擔保承擔;而一般擔保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標籤:連帶 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