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承擔責任跟連帶責任保證有什麼區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反擔保】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爲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爲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簡單的說,一般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要輕,就是在法院沒有對被擔保的人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而連帶擔保的擔保責任要大,就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同時承擔責任。
最大的區別在於,總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主要是在不同擔保方式下擔保人的責任不同。因此,在決定採用哪種方式進行擔保之前,必須瞭解具體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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