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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登記15天未起訴會自動失效嗎?

一、異議登記15天未起訴會自動失效嗎?

異議登記15天未起訴會自動失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當利害關係人認爲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而權利人不同意更正時,可以提出異議登記。異議登記的目的,是爲了“對抗現時登記權利的正確性”或稱爲“阻斷登記的公信力”,使登記簿的該項登記暫時喪失證據的效力,防止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人(有可能不是真正的權利人)將房地產進行處分,讓提出異議登記的當事人有一定的時間透過訴訟程序來解決問題。避免出現以後訴訟雖然獲勝,而房屋所有權已被轉讓或抵押的局面。

因此,當事人提出異議登記後,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登記異議的當日,將異議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以警示第三人。當事人提出產權異議也應謹慎從事,應當以事實爲依據。當事人如果提出異議不當,造成他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異議登記作爲一種臨時性的措施,使原來已經記載於登記簿的權利處於不確定狀態,其本身並不能解決權利歸屬的問題,如果長期維持這一狀況,顯然會對真正的權利人造成損害,因此,要給異議登記一定的有效期。異議登記的有效期自登記機構將異議記載於登記簿之日起算。《民法典》規定:“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因此,在辦理異議登記之後,申請人應當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

二、管轄權異議裁定期限是多久?

1 、法律對管轄權異議審理期限規定如下:

(1)提出。收到起訴狀後15天的答辯期內提出。

(2)審理。法院應在收到異議申請後15日內審理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第5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當事人對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3)上訴期。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

(4)上訴審。二審法院應在立案後30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 、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爲15日。我們從前文的對管轄權異議主體、客體的分析,可知這一規定是不合理的。首先,從法條上看,它存在着邏輯性錯誤,因爲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辯狀;其次,這一規定也缺乏靈活性,例如中途參加訴訟的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應當在什麼時候提交呢?對此,應當針對不同的主體,制定變通的規定。有學者建議,應借鑑國外立法經驗,總體上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審理之前或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管轄權異議,凡中途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作特別規定,即他們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正式通知後十日內提出

綜上所述,且異議登記的時效就是15天左右,過了就會失效。管轄權異議裁定期限有所瞭解;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有利於保證當事人的權益,做到了對於當事人的尊重,同時避免了當事人時間錢財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