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是否必須要按合同給
一、違約金是否必須要按合同給
一般認爲,現行民法典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爲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二、違約金與賠償金能並用嗎
對於違約金,民法典摒棄了違背市場經濟或自由經濟原則的懲罰性,使它回到了應有的賠償性,並堅持合同自由、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將違約金分別情況來對待:
1、對於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
如果說在民法典生效前,違約金和賠償金可以並用,其目的主要在於充分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防止在判令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後仍不能補償受害方的損失的話,那麼在民法典生效後,它的賠償性就很明確了。尤其是在確定了違約金數額調整制度後,一方面,藉助該制度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因而已經沒有必要規定違約金與賠償金並用;另一方面,更爲深層次的原因在於,民法典確定的違約責任制度,確定了它的補償性,而否定它的懲罰性,從根本上決定了不管是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還是賠償金,其目的都不過是補償受害方的實際損失,其性質屬於賠償金的預定。基於此,也決定了違約金與賠償金不能並用。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
通說認爲它是懲罰性違約金,理由是它不論這一遲延履行是否造成損失,都得承擔違約金責任。而這時違約金與賠償金亦不能並用。
事實上,違約金略高於實際損失,立法並不鼓勵透過訴訟清算、削減。對於這種情況,您就需要合計一下,究竟應該選擇哪種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方式,才能最大的彌補自己的損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如果您不知道該怎麼選擇的話,那麼建議您可以去尋求律師的幫助。
-
民法典中贈與合同簽訂後可否撤銷
一、民法典中贈與合同簽訂後可否撤銷贈與合同想要撤銷必須要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而且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是不能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
-
合同沒有編號就無效嗎?
一、合同沒有編號就無效嗎?合同沒有編號並不會導致其是無效的。合同編號並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只要合同主體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內容不違法的,合同就有效。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訂...
-
劉XX與路橋區路北街道洋葉村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委託代理人:張元,浙江新臺州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路橋區路北街道洋葉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於XX。委託代理人:茅XX,浙江XX律師。委託代理人:李X,浙江XX律師。上訴人劉XX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2015)臺路...
-
質押合同是簽訂時生效嗎
一、質押合同是簽訂時生效嗎質押合同並不是簽訂之日起生效,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生效。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質押權以質押物的轉移佔有爲生效要件。簡單的說就是債權和物權成立的條件不同,但是合同一經諾成即告成立且生效,但是物權的生效需要質押物轉移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