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委託合同留置權的規定是什麼
留置權適用於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行紀人對委託人有報酬請求權,即使雙方未約定報酬的亦然。如果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紀人享有留置權。委託人向行紀人支付報酬超過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的,應當承擔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責任,此時行紀人對佔有委託物品享有留置權,並以留置物折價或者從拍賣、變賣留置物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如果留置物經過折價、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了委託人應支付的報酬,剩餘部分還應當歸委託人所有,如果結果不足以支付行紀人的報酬,行紀人還有權利請求委託人繼續清償。
如果委託人與行紀人在行紀合同訂立時已經約定,不得將委託物進行留置的,行紀人就不得留置委託物,但是,委託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爲擔保。
2、留置權可適用於委託合同。除非法律規定不得留置或約定不得留置,只要符合留置權條件,都可主張留置權。委託他人購物的,如果當事人不支付報酬,受託人就可以留置。按照委託合同,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一定的委託事務,委託人應補償受託人因完成委託事務所支出的費用,並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後,委託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託人可將其佔有的委託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留置權是屬於一種法律的約束行爲,當債務人在逾期沒有履行債務的時候,那麼債務人是可以按照相關的規定來合法的佔有債務人所留置的動產,並且能夠有權享用對於動產過的有限的受償權利,留置權適用於行紀合同和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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