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關係是什麼?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都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彼此信任而產生,由一方代爲另一方辦理委託的事務,其法律後果由委託方承受,兩者都是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相比之下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一定侷限性,而委託合同相對而言適用範圍更加廣泛。
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它們之間的聯繫是有着一個共同的特徵,其標的是供勞務,而不是物的交付。委託合同、行紀合同,二者的相同點都是屬於提供勞務性質的合同。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是: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委託合同的適用範圍十分廣泛,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人不直接與第三人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兩者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1、合同適用的範圍不同。
行紀合同僅適用於購、銷和寄售。委託合同可適用於除必須由特定當事人處理以外的民事活動。
2、權利義務承擔主體不同。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從事交易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由行紀人承擔。
3、合同的有償性不同。
行紀合同屬於有償合同,委託合同可以無償,可以有償。
4、處理委託事務產生費用承擔的方式不同。
委託合同中處理委託事務費用由委託人承擔,行紀合同中處理委託事務由行紀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5、提供服務的活動方式不同。
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委託合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合同。
行紀合同必須是有償的;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合同的主體具有限定性,只能是經批准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行紀事務;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可以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自己的名義辦理委託事務。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條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要求,報告委託事務的處理情況。委託合同終止時,受託人應當報告委託事務的結果。
綜上所述,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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