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轉移主要透過什麼來實現
一、風險轉移主要透過什麼來實現?
風險轉移主要透過合同約定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基本規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遲延交付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路貨買賣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需要運輸的標的物風險負擔】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並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二、籤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才能規避法律風險?
1、合作方應加蓋其單位的公章。或者合作方的經辦人應提供加蓋了其單位公章的簽約授權委託書。
注意:
(1)對方的授權委託書應該由我方儲存,以便在發生糾紛時作爲證據。
(2)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託書。
2、加蓋的公章應清晰可辨。
3、合同文字經過修改的,應由雙方在修改過的地方蓋章確認。
4、爭取取得合作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由此可見,風險轉移雖然可以透過合同約定來實現,但有些風險負擔是國家法律制度明確規定的,比如賣家已經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輸到指定的地點並且交給了承運人,在這種情況下標的物滅失的風險就只能由買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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