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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必要性審查不立案通知書是什麼?

押必要性審查不立案通知書就是經檢察長或者分管副檢察長批准後予以立案。對於無理由或者理由明顯不成立的申請,或者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未提供新的證明材料或者沒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請的,由檢察官決定不予立案,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羈押必要性審查不立案通知書是什麼?

1、羈押必要性審查一般是五天,在十日內日作出決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2、羈押必要性審查一般是五天,在十日內日作出決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3、在審查的頻次和間隔期限上,可以一個月定期開展一次。如果期限過短、頻次多,則得出的結論和審查逮捕階段無異,從而喪失了審查的意義,檢察機關也無力承受。如果審查期限過長,又不利於對嫌疑人的保護。

4、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爲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依據法律規定,羈押必要性審查,是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和監督。如經審查最終達不到起訴條件,檢察機關會做出存疑不起訴或退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