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合同是不是行紀合同?
經銷合同不屬於行紀合同,二者的主要區別爲: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從提供商品的廠商、銷售商處買進商品,然後再轉賣給第三人,提供商品的廠商與轉賣關係的第三人不發生任何合同關係。經銷商依經銷合同取得經銷商品的所有權,其經銷活動的市場風險由經銷商自己承擔,行紀人以行紀合同並未取得代售商品的所有權,代售商品的市場風險(如因行情變化而滯銷等)由委託人承擔。經銷商在經銷活動中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購入與賣出之間的差價;行紀人在代售活動中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賣出後的佣金。
二、行紀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紀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無太多限制。但行紀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往往對行紀人的資格、業務範圍有嚴格的限制並對其業務活動實施專門的監督和管理。
2、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由行紀人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但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各國基本都規定爲物品的買進或賣出,且限於動產範圍之內,不動產貿易不屬於行紀範疇。我國《民法典》將行紀合同的標的規定爲"從事貿易的活動",實踐中多指動產、有價證券的買賣以及其他商業上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爲,如代購、代銷、寄售等。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爲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在爲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時,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法律關係的。雖然處理事務的結果最終歸於委託人承受,但行紀人是以獨立的主體資格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無須向第三人披露自己與委託人的委託關係,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使然。相應地,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無須支付與第三人的磋商、資信調查成本。這是行紀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徵,也是其得以蓬勃發展的根源所在。
4、行紀人是爲委託人的利益辦理事務。雖然行紀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但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歸屬於委託人承受,行紀人爲其買入或賣出的商品或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屬於委託人,而且在行紀過程中,非由行紀人原因造成的委託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委託人承擔,故行紀人在爲行紀活動時,應爲委託人的利益計,嚴格遵守委託人的指示,不得從事損害委託人利益的行爲。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行紀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一方當事人義務的實際履行,也無須具備特別的形式,故爲諾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負有爲委託人辦理交易事務的義務,委託人則有支付報酬的義務,行紀人提供行紀服務業意在獲取報酬,所以行紀合同爲雙務、有償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經銷合同與行紀合同是屬於兩種完全不一樣的合同,經銷合同是自己簽訂自己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各事項,但對於行紀合同也是以自己的名義處理,但屬於幫助委託人處理各事項,所以,不同的合同所處理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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