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章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合同章法律效力是什麼?
合同章法律效力是如果內容是合乎法律規定的話,自然而然是有效的。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認定爲法人的簽名,法人的簽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種形式,一份合同當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書上蓋什麼樣的章纔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499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麼章,我國《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爲合同章,至於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麼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除權判決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其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爲:
(1)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因申請人的申請而開始,在公示催告期內無人申報權,或者申報被駁回,在公告期限界滿後,經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票據爲無效票據,從而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2)作爲支付憑證的效力。除權判決生效後,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依判決要求支付人向其支付票據的票面金額,支付人對此不得拒絕。
(3)宣告票據無效。這是除權判決最直接的效果。此票據無效只是人民法院依據一定的事實推定的無效。
除權判決的效力具有相對性。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並非依據確鑿的證據,是根據公告期間內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事實,推定申請人爲該票據的合法人。
這種推定有可能與實事不符。票據的利害關係人可能因正當理由未在公告期間內提出權利申報因此,票據的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未申報權利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之日起1年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票據糾紛訴訟。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9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如果採用合同書形式來定義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蓋章之日起,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了,因此合同章蓋上之後肯定是有法律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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