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哪些合同登記才生效?
一、我國的哪些合同登記才生效?
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且登記才生效的合同,主要是不動產買賣合同,抵押合同,還有涉及到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都得到相關的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另外。進出口類合同,涉及羣體利益的這些合同都要進行批准登記。
需要批准登記生效的合同有:
1、不動產買賣合同。
2、抵押合同。
3、知識產權轉讓合同。
4、一般涉及羣體性利益的、進出口類的、需要公示的、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備案的合同都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備案。
二、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爲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爲根據,而不考慮行爲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爲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爲有效的當然要件。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什麼樣的合同纔算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如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等。
2、實踐合同
(1)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爲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3、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
(1)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4、應當登記備案,但登記備案並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1)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辦理登記備案手續,但該登記備案手續並非合同生效條件,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對自由進出口的技術,實行合同登記制度。但是,該技術進出口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不以登記作爲合同生效的條件。
5、經許可合同才生效
對限制進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該技術進出口合同自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6、經批准合同才生效
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後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爲我國的社會生活中合同的內容和性質非常的多,根據自己籤的合同的內容來確定相關的手續,比如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如果不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的過戶,合同也不生效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辦理相關的合同的登記手續的時候,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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