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老闆拖欠工資怎麼辦沒簽合同的?
一、合同約定提前一個月交房租有效嗎?
合同是否有效,與什麼時間交房租沒有關係,請參考以下幾點:
1、什麼是合同有效
雙方對合同內容認可並本人簽字(一方爲公司的應加蓋公章),合同即爲生效。
2、提前一個月交租金,這在很多合同內都會有類似的要求。如果是新簽訂的合同,合同執行前交租金是正常的。但也應在合同內體現,如下次租金交納時間爲,提前一個月。
3、如合同內未明確約定交租金的時間,對方口頭要求提前一個月交納租金,只要租賃方認可也是可以的。對方(房東)應開具租金收據,並明確寫明所交租金的租期,即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建議租金類、水電暖網等相關費用,最好體現在租賃合同內,包括金額、交納時間、交付方式等等,可在合同內加以備註,雙方簽字確認。也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把主合同內沒有完善或說明的補充進行,雙方簽字確認即可。
二、《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多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賃合同包括續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均爲。相關知識補充:
①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並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
②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
③房屋租賃期限超過,並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計算。
三、租賃合同的其他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最長期限】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條 【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對合同效力影響】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合同形式】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義務和適租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零九條【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免責義務】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根據相關租賃期限進行計算,如果該期限超過了二十年,則該租賃合同則會被視爲無效。在這之後可以跟另一方續簽,延長租賃期限。如果雙方當事人未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簽訂備案的手續,並不影響到租賃合同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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