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什麼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也稱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 、標準合同、附和合同、附從合同 、附意合同等。格式合同是旨在明示其合同內容的固定化、一般化,合同內容規定了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以及合同形式均由一方當事人事先予以確定,另一方當事人對該合同只能表示全部同意與否的合同。格式合同名稱並非我國所固有,系被輾轉譯介於國內。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早使用了“格式合同”的概念,而《民法典》則稱爲“格式條款”。在銀行等金融領域廣泛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使用似有流行的趨勢。
格式合同的產生及其普遍運用是基於一定的社會經濟基礎的。一般而言,某一行業壟斷的存在、交易內容的重複性、交易雙方所要求的簡便、省時導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並大量運用於商事生活領域。
格式合同具有以下一般性特徵:
(1)合同條款的單方意志決定性。格式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事先確定,條款之制訂者一般系商品抑或服務的提供者或經營者,條款即爲制訂者的意思表示和意志表達。
(2)合同相對人對合同的意志附和性。相對人對於合同幾無協商的餘地,僅能概括地接受與否合同的全部條款,不可以對合同條款討價還價。
(3)合同的形式標準化和內容定型化。形式標準化,指合同以書面明示之形式,在等同條件下適用於一切不特定的相對人。內容定型化,蓋因合同條款不因相對人的身份而改變,不同合同的差異也僅限於相對人姓名或名稱的不同和可能的標的數量的多寡。
“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迄今爲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合同作爲現代經濟活動不可或缺的紐帶,實現契約正義,維護契約自由是其價值述求,格式合同也以該價值述求爲依歸。格式合同且更具優點:提高效率,效率乃現代社會所追求的三大目標之一(最大化、效率和均衡),簡化締約程序和節約交易成本。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現代各國“一方面承認約款爲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條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預如何正當化是理論上的難題”。格式合同在具有諸多益處的同時,其也有消極的一面特別是法律風險是不能迴避的。
格式合同有違公平原則之虞的風險,格式合同制訂者過於強調保護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對人的利益保護,違反公平原則從而影響合同效力的風險。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此款即體現了格式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訂者應當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相對人與其之間的權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將意志強加於相對人,損害相對人的利益。
通常合同的內容都是由當事人協商之後約定的,而這也是合同基本原則中的要求。但對於格式合同而言,其條款內容往往都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確定好了,而另一方基本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格式合同主要體現爲損害一方的利益,而加強另一方的利益,從這點上來看,其實大多數的格式合同都是不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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