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編獨立保證是怎樣的?
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1、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2、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於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說認爲,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爲勞務時,其價額爲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於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爲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爲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爲準。
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爲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隻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爲。
三、不當得利的特徵
具體特徵根據有三: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爲受益人,他方爲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爲債的發生根據之一隻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爲。
綜上所述,保證合同《民法典》主要涉及了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等相關事項。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透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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