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規定是什麼,政府定價的範圍有哪些
一、執行政府定價的合同規定
在執行政府定價(指導價)的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政府定價(指導價)確定其價格,不得另外約定價格。對此,我國《合同法》第63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若遇到政府定價(指導價)作調整時,合同履行總的原則是,保護按約履行合同的一方,懲罰違約方。
二、政府定價的範圍
1、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的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的價格
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的價格
4、重要的公用事業的價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的價格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爲依據。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覈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具體適用範圍、價格水平,應當根據經濟執行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消費者、經營者可以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三、政府定價的依據
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
四、政府定價的程序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價格、成本調查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簿、檔案以及其他資料。
制定關係羣衆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後,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佈。
如果簽訂的合同中涉及到了需要執行政府定價的內容的話,這是需要遵守法律的規定的合,同法中對政府定價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比如如果一方逾期交貨,遇到價格上漲或者價下跌,都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執行合同價格。對於合同履行的原則,也是需要大家所掌握的,對於政府執行定價合同的履約原則是保護按照合同約定履約的一方,需要對違約方作出懲罰的原則。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自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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