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合同未生效如何解除
一、簽訂的合同未生效如何解除
在實務中,因爲一些合同雖未生效,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爲了維護守約方的權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可經協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五種情形分別是:
1、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此種法定解除權合同雙方均享有。
2、預期違約(明示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爲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債務”。若以默示行爲表示拒絕履行,對方應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能徑直解除合同。
3、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的違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可徑直解除合同。
4、遲延履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區別
1、二者所處的階段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即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訂約過程宣告結束。“契約成立,纔有所謂契約生效與契約不生效力問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契約本質上最低限度要求不具備,契約不成立,契約根本無法構成,不發生形式拘束力,無所謂約定內容是否法律上有效的問題。”
2、二者的要件不同
根據學理上的通說,合同的成立應當具備成立要件,合同的生效須要符合生效要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某些合同還須有特別成立要件,如合同的形式要求、要物合同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物之交付等。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主要是關於意思表示本身品質的要求,包括行爲能力原則、意思表示自願真實原則、行爲內容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原則。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是指法律對某些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所附加的特殊條件,它實際上僅爲合同效力的條件限制問題。如某些法律規定合同須經有關機關的批准或登記才生效,此處的批准登記就是合同的特別生效要件。再次,二者的效力不同。“契約經意思合致而成立時,當事人因而受契約之約束。
雖然很多時候我們說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是有例外的情況,而且本身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生效就是不一樣的。有一些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並未滿足生效要件,此時就會出現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況。根據我國《合同法》中的規定,未生效的合同其實也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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