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代理的十大特徵是什麼
一、越權代理的十大特徵是什麼?
越權代理具有以下兩種法律特徵: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爲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爲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說,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爲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爲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爲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爲有權代理。
二、越權代理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相對人具有撤銷權和催告權。
2、被代理人具有追認權。
三、訴訟代理人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訴訟代理的目的在於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
2、訴訟代理人是有訴訟行爲能力的人。沒有訴訟行爲能力的人,不能作爲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如果訴訟代理人喪失了訴訟行爲能力,也就喪失了訴訟代理人的資格。
3、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爲。訴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來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授權。凡是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訴訟行爲,都是無效的訴訟行爲,不能產生訴訟法上的效果。
4、訴訟代理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在同一訴訟中,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是對立的。同時爲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可能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正常情況下,代理人必須要在簽訂的代理合同內容是相應的代理行爲,事實上因代理人越權代理給被代理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話,代理人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籤代理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在代理合同當中約定清楚代理權限,否則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都有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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