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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當事人要約可以撤回嗎?

要約這個詞,可以說是比較專業的詞語了,其實說白了就是雙方訂立合同的關係。要約一旦成立就是有一定的法律的約束力的,所以無論是受要約人還是要約人,都是需要遵守要約的規定的。有時候會遇到特殊情況,希望撤銷要約。那麼要約可以撤回嗎

關於當事人要約可以撤回嗎?

一、要約失效原因

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其法律效力,要約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

要約失效的原因有: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要約不得撤銷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三、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爲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於事實行爲。要約作爲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要約發出後,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於法律行爲。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爲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爲,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約作爲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爲則是以意思表示爲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爲。[1]

要約成立條件

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內容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並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於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回嗎?答案是不可以,這個大概就是爲什麼合同和要約不同的原因之一吧。要約是兩個人的事情,要約一旦成立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如果要約人想要撤銷要約,但是或許受要約人爲這個要約準備了很多東西。如果撤銷了,那不是對於受要約人非常的不公平,所以要約是不可以撤銷的。

標籤:撤回 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