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是可以的嗎?
一、當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是可以的嗎?
當事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是可以的。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二、行政許可範圍的確定內容是什麼?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三、申請行政許可的方式有哪些?
通常情況下,申請的形式包括口頭申請與書面申請兩種。
1、口頭申請。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透過語言直接向行政主體提出其擬從事某種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活動。這種方式簡單易行,可以不受申請人知識水平等限制,但卻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援,不利於行政機關日後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所以,我國相關的法律中並沒有直接規定相對人可以這種方式提出申請。
2、書面形式。這是一種在行政許可申請中常見的方式。它比較規範,確定性強,行政許可申請多采用這種方式提出。但由於書面申請的便民性較差,而且申請人的知識水平又不平衡,所以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有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字的義務。
並且基於便民原則考慮,改變了傳統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請人親自將申請材料送到行政機關的辦公場所,行政許可申請可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行政許可的設立必須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不論是程序還是實體方面,都是違法行爲,例如地方性的法規和一些政府的規章就不能夠制定,法人公司或者是其他組織的資質的行政許可,除此之外,行政許可也需要進行公開,具有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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