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保管合同關係有哪些
一、無償保管合同關係有哪些?
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
單務合同,也稱爲單邊合同或片面義務契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如贈與合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和無償保管合同),與雙務合同相對應。
二、無償保管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朋友之間委託幫忙代管物品的情況很多,一般不會收費。這種免費保管的行爲在法律上叫“無償保管合同”。一般情況,只要盡到了相應的責任,不存在過失的話就不需要賠償,如果沒有盡到責任或由於過失而發生意外,即便是“免費保管”,還是要賠償。
無償保管合同,是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的保管合同。無償保管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的認定,主要看當事人的約定,但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推定爲無償。如果保管合同明確約定保管是無償的,寄存人則無須支付保管費;如果保管合同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無法達成補充協議,且依合同意旨和慣例也無法確定是否應當支付保管費的,則該保管合同推定爲無償,寄存人無須支付保管費用。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是否承擔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雖說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其注意義務較有償合同較輕,但保管人還是應該盡到與保管自己所有物相同的義務,所以,只要盡了一般義務,能自證其無重大過失,便可以免賠償責任。但如果有重大過失,還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1)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2)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爲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爲能力人和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成爲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3)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爲。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透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無償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
無償保管合同的法律關係其實也很好理解,主要是現實生活中,有一部分人會認爲自己在替別人保管東西的時候本來就是無償的,所以在整個過程當中並沒有盡好自己應盡的義務,東西丟失之後寄存人要求自己承擔法律責任並不是忘恩負義,這是對方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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