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要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主要是發生的時間段不同,法律效力不同。
(1)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後;
(2)要約的撤回是使一個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要約的撤銷是使一個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要約失去法律效力;
(3)要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約到達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就發生效力,而要約撤銷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不一定發生效力。
二、要約的撤回是什麼?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之後但在發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約人慾使該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1、要約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對交易秩序產生任何影響。在此階段,應當允許要約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約不產生預期的效力。
2、撤回的條件是,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此時應當認爲要約尚未生效。撤回要約也可以採取下列方法,即在一個檔案中,前面寫了要約的內容,後面寫一句話:上述內容無效。
3、撤回要約的條件是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如果撤回要約的通知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以後到達,則要約已經生效,是否能夠使要約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的條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爲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爲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要約撤回和要約撤銷這兩個詞彙理解起來都比較困難,同時法律上也規定了幾種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比如當事人已經開始爲了履行合同進行了各種各樣的準備工作,這時候要撤銷合同必然就會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損失,要約撤銷也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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