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別是什麼
要約的撤銷與撤回的目的都是爲了使要約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雖然二者都是隻能在承諾作出之前來進行,但它們卻又存在着區別:
(1)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則發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並且生效以後,但受要約人尚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
(2)由於要約的撤銷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之後,因此對要約的撤銷有着嚴格的限定。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該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在商業活動和對外貿易中又稱爲報價,發價或者發盤。發出要約的當事人被稱爲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被稱爲受要約人。
一項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這樣幾個條件:
第一,要約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一項要約必須由特定的人發出,這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爲什麼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發出的呢,因爲要約因爲受要約人承諾生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約人,承諾也就沒有意義。
第二,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一個合同應該具備的主要條款。承諾應該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如果要約的內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一旦受要約人承諾,那麼,承諾後的合同是不具備合同法規定的主要條款的,在這種情況下是矛盾的,因此,要約的內容必須包括一個合同應該具備的主要條款。那麼,什麼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呢,從原則上講,一份合同必須達到具體化程度,否則不能成立,並且根據規定,合同的內容應該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合同的主要條款應該具備:標的;標的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
第三,要約表明經過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就受其約束。就是說要約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爲目的的。
什麼是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理論詞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爲,是一種事實行爲,不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
第四百七十七條,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爲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的撤回指的是在要約發出以後,但是在發生法律效力之前進行撤回,而要約撤銷是指要約到達受邀約人之後,並且已經發生了法律的效力,然後再將其進行消除,使要約的效力進行消滅,這就是兩者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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