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3章合同的保全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爲。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爲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合同保全
1、概念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爲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
2、區別
合同保全與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不同的。
所謂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爲了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而對當事人的財產和爭議的標的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規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
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實體法中的制度,它是透過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而實現的。
綜上所述,《民法典》合同保全就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相關權益和事務細則作出了明確規定。除此之外,合同雖然有強制履行的制度設定,但是不能透過絕對的強制對抗當事人的意識自由,這樣是不合理,存在偏頗。具體的情況,需要以實際情況和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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