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履行時的補救措施有哪些
無法履行合同可以採取下列補救措施:
1.行使抗辯權,法律規定了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2.行使保全措施。是指爲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爲保全其債權的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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