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別人公司名稱簽訂合同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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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用別人公司名稱簽訂合同一般不違法。我國《民法典》並未直接規定借用他人名義簽署合同的效力問題,但是從法理上來看,如果有關合同的實質權利義務承受人認可並接受有關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則支援該合同的有效性更有助於有關糾紛的解決。從代理關係角度看,我國《民法典》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爲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爲同意”。由此可知,如果名義借款人知悉實際借款人用其名義向銀行借款且不反對,則存在其“默認”的問題。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我國法律規範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冒充他人的名義實施違法犯罪行爲。即使是當事人沒有時間,想要他人代理的,也需要拿着代理委託書,才能以他人的名義實施一些合法行爲,並且一旦代理關係結束,那麼其將不再具有冒用他人名義行事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爲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爲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民事主體可以透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爲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爲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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