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透過,自2005年1月1日起實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無消耗,如何處理承包人非法轉包當事人電子建設施工合同典型糾紛處理原則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法律依據:《物權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十九條
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因物權法施行後實施的行爲引起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透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釋[2009]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6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爲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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