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該如何解讀?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經濟市場發展迅速,許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成立起來,這在給經濟市場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時,也帶了風險,我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可以有效降低風險,今天,本站就來帶您深入瞭解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該如何解讀。
一、《辦法》起草原則
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爲指導,結合當前融資性擔保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爲發揮擔保機構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作用創造必要的制度條件。爲體現這一指導思想,《辦法》的起草確立了以下原則:
1、緊密聯繫實際
立足當前擔保業實際狀況,着重總結擔保行業發展的基本規律,體現規範管理和促進發展並重的理念。比如,在資本金准入門檻的設定上,充分考慮了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較大的現狀,授權地方監管部門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又如業務範圍、擔保放大倍數以及有關審慎指標等,都充分考慮了擔保機構現狀和扶持發展的要求。
2、尊重市場規律
市場能管好的,辦法不作過多、過細的限制。比如,銀行對擔保公司的評估和選擇,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市場對擔保公司的監管,可以透過銀行業監管部門對銀行業的約束和指引,引導擔保機構加強風險控制,審慎經營。在具體監管指標設定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風險點,重點對準入、經營規則、監管要求以及資本金管理、準備金管理、集中度控制、爲關聯方擔保、資訊披露等主要風險控制措施做出規定,對於其他問題則主要由地方監管部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透過制定實施細則或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等進行規範。
3、着力規範管理
對擔保機構違背基本經營規則的嚴重不規範不審慎行爲,比如一些脫離主業、專幹副業,打着擔保名義,實際從事放貸、騙貸等行爲的擔保機構必須進行規範整頓,淨化融資性擔保市場。
二、《辦法》的框架內容
《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
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
第三章業務範圍
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禁止行爲;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準備金計提、爲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資訊管理與資訊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範,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風險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規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範整頓等內容。
但現行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極大的保證了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加強了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使我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適應市場規律,優質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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