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民法總則監護制度如何解讀?
相信大家對於監護人這個詞並不陌生。許多人認爲監護人僅僅是針對未成年人的,事實上,一些精神病患者、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都需要有監護人,我國新實施的民法總則在此前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的修改。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了下民法總則監護制度如何解讀吧。
一、民法總則監護制度如何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監護制度作爲民事主體制度的一部分,對監護人範圍、監護人指定程序、被監護人範圍、監護職責履行方式、意定監護、撤銷監護等問題進行了增改,在原來法定監護的基礎上,強調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尊重,創設了意定監護制度。
(一)重視被監護人真實意願,《民法總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關部門在指定監護人,以及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均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二)創設意定監護制度,《民法總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以上兩項規定透過意定監護制度,使得監護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後發生糾紛的風險。
上述規定均體現了,確立以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和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基礎上建立的新的監護制度體系的立法精神,維護了被監護人人權,尊重被監護人自主決定權,昭示了《民法總則》監護制度立法理念的重大進步。
二、監護人的職責
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於被監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7、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常監護人會由指定的人員來擔任,如當事人的父母或配偶等等。但新的民法總則從被監護人的角度出了,創設了意定監護,也就是說,被監護人可以提前指定自己的監護人,這種做法可以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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