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止營業員工怎麼處理
一、公司停止營業員工怎麼處理
1、公司停業,屬於提前解散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2、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
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公司呆了三個月,那麼可以獲得6個月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公司停止經營是破產嗎
停止運營,只是暫時的。破產的話,就是企業不能生產經營,進入破產程序後,債權人可以申報債權,透過債權人會議行使自己的權利。像這種情況,你們不能把貨賣掉,但是如果雙方協商好,並形成書面檔案的話,也可以處理這批貨,貨款直接歸還欠款,高出的部分退還對方企業。
停止運營只是暫時性的,以後還可以繼續運營。兩者最本質的區別是是否以後還能執行。企業破產是可以申請破產保護的,對企業主個人財產傷害小,而倒閉就是自己關了企業卻沒了結之前的債務。破產可以按順序賠償,倒閉則沒有人給賠償。
公司停止經營不代表就是破產,還有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確定公司停止經營是破產或是其他情況的話,最好是能夠先去弄清楚。
三、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爲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對於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如果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此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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