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的界限是什麼
破產清算1.7W
破產的界限,習慣上又稱破產原因,是破產法律制度中的一個核心概念,它關涉到破產程序的啓動標準及啓動效力、破產撤銷權效力的起算時點、確定董事個人責任產生的時點等諸多破產法中的疑難問題,向來是破產立法中的焦點所在。僅就破產界限之於破產程序的啓動及破產宣告而言,就存在着下列不同情形下對破產界限的不同界定和適用:破產受理與破產宣告、破產預防程序還是破產清算程序、自願申請還是強制申請,企業法人破產還是非法人組織(比如合夥)破產、正常存續中的企業破產還是清算中的法人破產等。
一般說來,破產原因的核心內涵就是不能清償,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於已屆清償期而受請求的債務不能使之消滅的客觀狀態。但在衡量債務人是否構成不能清償時,卻又存在不同的判斷標準。大陸法系立法往往在不能清償這一核心範疇之外規定了停止支付和債務超過的概念。所謂停止支付,又稱支付停止,是指債務人對到期債務積極地或者消極地、明示地或者默示地表示不能清償的行爲和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一般說來,破產原因的核心內涵就是不能清償,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債務人對於已屆清償期而受請求的債務不能使之消滅的客觀狀態。但在衡量債務人是否構成不能清償時,卻又存在不同的判斷標準。大陸法系立法往往在不能清償這一核心範疇之外規定了停止支付和債務超過的概念。所謂停止支付,又稱支付停止,是指債務人對到期債務積極地或者消極地、明示地或者默示地表示不能清償的行爲和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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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公告登報之後如何解決
律師解析:企業登報發出清算公告後仍在清算期間,企業存續,可以經營但僅可開展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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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破產罪既遂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律師解析:虛假破產罪既遂會受到的處罰是:1、構成犯罪的,一般會對其直接責任人員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並處或單處二萬元至二十萬元罰金。2、虛假破產罪是指,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等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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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企業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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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破產清算,申請有什麼步驟?
一、非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非破產清算又分爲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普通清算即公司自行清算,是公司在沒有法院干預和債權人蔘與的情況下,透過清算人自主自覺的行爲進行清算,而特別清算則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形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