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內容包括哪些
公司清算內容包括分配財產、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等內容。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清算組織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財產,不僅包括固定資產,還要流動資產;不僅包括有形資產,還包括無形資產;不僅包括債權,還包括債務。在清理後,清算組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作爲下一步工作的基礎。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並進行債權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爲了防止清算組對個別債權人進行優先清償,新法增加規定了在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的法定義務。
三、提出財產估價和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債權和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四、分配財產
清算的核心任務是分配財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財產的分配順序依次爲: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上述四項款項清償完畢之後的公司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取得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是公司股東自益權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在分配方式上可採取貨幣分配、實物分配或者作價分配等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既要最大限度保護股東的權益,又要體現平等和公平分配的原則。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照上述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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