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後還有債務怎麼辦
近幾年隨着私有制經濟和公有制經濟快速發展,各種類型企業發展也很迅速。有些企業因爲嚴重虧損,所以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因此被依法宣告破產而進行清算。此時企業破產清算後還有債務該怎麼辦,對於破產債務的清償順序又是怎樣?對此有以下解答。
破產清算後還有債務怎麼辦
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的,此時企業破產清算後還有債務應該依法賠償。而企業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對破產債權應該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所以只要股東切實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即不用償還破產程序完成後的債務。但是,股東爲公司的債務提供了擔保,則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後,對債權人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未受清償的債權,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爲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破產清償順序是由法律作出的強制性規定,這避免了清算組在清算的過程中的隨意性,導致最後公司的財產耗盡,債務卻不能得到很好的清償,或者是導致一些債權人根本得不到清償。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綜上所述,企業破產清算後還有債務應該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直到債務還清爲止。破產清算也會有專業的清算公司進行清算,對企業的資產有全部瞭解,另外關於破產債務清算償還的順序是有相關規定的,所以破產企業應該依法清償。更多相關破產清算的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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