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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一、破產清算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破產清算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法院應當自宣告債務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由法院從公司的主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也可以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參加。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應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監督。我國公司法》規定,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在進行破產清算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破產清算組侵犯公司利益的情況,那麼根據破產清算組的行爲性質,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分爲:

1、侵權責任;

2、違約責任。

二、破產清算組民事責任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批覆》已於2004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7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04年6月28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進階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3]383號《關於破產清算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約或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因履行清算職責對他人違約或者侵權引起的民事訴訟,發生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的,由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在破產程序中一併處理。

此復。

以上就是小編爲你整理的有關破產清算組民事責任的相關知識,首先,根據行爲的性質,破產清算組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可以分爲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其次是破產清算組民事責任的管轄,最高法院以批覆的形式確定了破產清算組民事責任的管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