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區別是什麼?
一、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概念是什麼?
1、破產清算的概念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2、破產重整的概念
破產重整是企業破產法新引入的一項制度,是指專門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經由各方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下,進行業務上的重組和債務調整,以幫助債務人擺脫財務困境、恢復營業能力的法律制度。
二、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區別有哪些?
1、二者申請條件的區別
(1)申請原因有別。雖然破產清算與重整都是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啓動的,但破產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業仍有挽救的希望,並獲得各方利害關係人的協商同意。
(2)申請時間不一。重整的申請時間提前。提出破產清算,以債務人已發生破產原因爲前提,而重整申請則在債務人有發生破產原因的可能時即可提出。
(3)申請主體有所不同。破產清算的申請人只能是債務人,債權人。但重整的申請人既可以是債務人債權人,債務人的股東也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提出。根據《破產法》第134條的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的申請。
2、二者過程的區別
(1)參與破產清算與重整活動的主體不同。債權人包括有物權擔保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債務人的股東等個利害關係人等均參與重整程序的進行。而參與破產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一定情況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管理人的職責有所不同。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進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產企業並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擔任的角色更像是監督人,對重整活動進行監督。
(3)重整企業可運用多種重整措施,達到恢復經營能力、清償債務、避免破產的目的,除延期或減免償還債務外,還可採取向重整者無償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覈減或增加註冊資本,向特定對象定向發行新股或債券,將債權轉爲股份,轉讓經營或資產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於維持公司之事業,而不限於公司本身,故必要時還可採取解散原有公司,設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與其他公司合併等方法。
3、二者的目的不同
破產清算的目的是使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公平受償,使破產企業歸於消滅。破產重整的目的是使企業擺脫財務危機,重新獲得營運能力。
由此可見,企業經過破產清算後,就失去了獨立法人地位,接下來就要依法註銷。而破產重整則不同,透過重整,剔除掉企業不良資產,企業還可以繼續經營。這是破產重整與破產清算的區別之一,也是最主要的區別。另外,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在過程和目的上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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