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股東知情權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
第三十三條 【股東查閱、複製權】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爲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二、股東會的職權有哪些?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股東義務有哪些?
1、出資(按時足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2、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4、不得濫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
四、取得股權的方式有哪些?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可分爲兩種情形:
(1)設立時的原始取得。即基於公司的設立而向公司投資,從而取得股東資格。透過這種方式取得股東資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全部發起人,股份公司設立時的發起人和認股人。
(2)設立後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後,增資時,透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東資格。
2、繼受取得:繼受取得,也稱爲傳來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透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併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份的受讓人、受贈人、繼承人、繼受人就成爲公司的新股東。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無權利人處取得股票,從而獲得股東資格。由於善意取得不用依賴於轉讓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權,因此它是一種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身爲公司股東,不論股份大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當然,股東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義務,比如股東有出資義務,有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而且股東也不能濫用股東權利,被損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否則股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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